敲诈勒索罪最容易出冤案的地方在于:当事人明明是在讨债、维权、索赔,却被当成勒索。区分的关键不在「要了钱」,而在「有没有正当权利基础」和「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上为本所律师亲办案件,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与办案机关认定影响,不代表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律不允许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省执行的三档数额标准(以现行规定为准):
| 档次 | 数额起点 | 法定刑 |
|---|---|---|
| 数额较大 | 四千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六万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四十万元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除数额外,「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敲诈勒索,同样可以构成犯罪。所以即便单次金额不大,次数多也可能入罪,这一点常被当事人忽视。
这是本罪辩护最有价值的空间。三个判断维度缺一不可。
第一,有没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如果当事人确实享有债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报酬请求权、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即便索赔方式激烈、金额高于实际损失,通常也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向他人索财,才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第二,手段是否达到「威胁、要挟」的程度,以及威胁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性。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起诉、曝光违法行为,属于依法行使权利,一般不宜评价为敲诈勒索的手段。但如果以揭发隐私、毁损名誉、伤害人身相威胁,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手段。需要注意:即便是为了索取合法债权,采用明显超出限度的非法手段(如暴力、非法拘禁)也可能另行构成其他犯罪。
第三,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索赔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本身不必然构成犯罪,但显著畸高、且伴随虚构事实的情形,容易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中要说明金额的计算依据——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把「漫天要价」还原为「有据可依的谈判」。
第一,非法占有目的是核心。围绕权利基础、索赔依据、双方协商过程、是否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论证当事人自始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最常见的出罪方向。
第二,数额与次数的核减。数额认定要区分实际取得与索要金额,未实际取得的通常按未遂处理;多次敲诈勒索的次数要逐次核对证据,剔除证据不足、重复计算、属于同一犯意连续行为的情形。金额与次数都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第三,从宽情节的固定。取得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因民事纠纷引发等,都要逐项用证据落实。在金额不大、事出有因、已取得谅解的案件中,争取不起诉或缓刑有现实基础——本所办理的陈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即在一审获得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