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想申请就能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可以取保: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系怀孕、哺乳期妇女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
实践中绝大多数申请,走的都是第二条路径——论证"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机关判断社会危险性,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辩护工作的重点,就是用客观事实逐项降低上述可能性的评价: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正常的家庭关系、初犯偶犯的身份、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退赃退赔的行动。
取保候审可以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申请,但效果最好的窗口是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前。这段时间公安机关正在提请批准逮捕,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直接影响批捕决定。
一旦被批准逮捕,虽然仍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需要说明"羁押必要性已经消失",难度明显上升。
误区一:找关系就能办成。以"疏通关系"为名收费的,多半是诈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行贿等犯罪,反而加重当事人的处境。
误区二:取保了就等于无罪。取保候审只是变更强制措施,案件仍会继续办理,取保期间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误区三:申请越多越好。重复提交缺乏理由的申请,反而可能影响办案机关对认罪态度的评价。申请应当结合案件节点,有节奏地推进。
第一,确认羁押场所与办案机关,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第二,配合律师梳理当事人的工作、住所、家庭、健康等有利于取保的客观材料;第三,如涉及被害人,积极配合退赔并争取谅解;第四,不要自行联系同案人员或销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