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或者替人转账取现(俗称“跑分”),通常被归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当事人几乎不会承认自己知道,所以办案机关通常结合客观情形进行推定。以下情形会让推定更容易成立:
反过来,这些事实可以支持“不明知”:对方声称是做电商、代收货款并有正常业务背景;报酬符合市场水平;当事人未曾被提示;收款对象、金额与所述业务基本相符。
帮信罪要求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若干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到一定数额、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等。具体数额标准以现行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口径——重复流转的资金是否被反复计入、与犯罪无关的正常往来是否被一并计算,都有辩护空间。
如果已经接到办案机关电话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侦查阶段需要重点处理几件事:准确表达当事人对资金用途的认知程度、收集能够印证“不知情”的客观材料、核减涉案金额、争取取保候审。这些工作越早做,空间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