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此类案件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恰恰是最容易在取证程序上出现瑕疵的证据类型。
| 罪名 | 法律依据 | 典型情形 |
|---|---|---|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 | 绕过验证抓取数据、盗取账号 |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刑法第 285 条第 3 款 | 开发或销售外挂、爬虫、群控软件 |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刑法第 286 条 | 篡改数据、干扰系统运行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刑法第 287 条之二 | 提供银行卡、支付通道、技术支持 |
说明:上述罪名之间的关系与界分较为复杂,具体定性需结合行为方式、主观明知、获利情况综合判断。
网络犯罪中"明知"往往依赖推定。当事人是否知道对方在实施犯罪、是否被明确告知,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审查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存储介质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完整未篡改、能否唯一对应到当事人。
是共同犯罪还是帮助行为,是主犯还是从犯,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此类案件卷宗中往往包含大量技术性材料:系统日志、数据库记录、代码片段、鉴定意见。缺乏技术理解的辩护,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辩护人需要做的不是重复技术细节,而是判断每一项技术证据能否支撑指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