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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2026-04-10汪世龙 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标准与辩护要点

核心结论:虚开类案件的量刑与虚开税额直接挂钩,而税额的认定、开票行为的性质(有货代开还是无货虚开)、以及当事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都存在实质辩护空间。此外,补缴税款的时间点对处理结果影响很大。

一、罪名与量刑分档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且近几年有过调整,请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二、“虚开”不等于一律入罪

这是本罪辩护的核心问题之一。实践中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情形常见处理
无货虚开(没有真实交易而开票)通常认定构成犯罪,重点在数额与地位作用
有货代开(有真实交易,但由第三方开票)需结合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有无骗抵目的判断,存在不构成犯罪的空间
如实代开(金额、税额与真实交易一致)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开、环开(相互开票虚增业绩)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三、数额认定中的辩护空间

  • 真实交易部分的剔除: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对应部分,是否应从虚开数额中扣除;
  • 税额与价税合计的区分:本罪以虚开的税款数额为标准,不是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口径混淆会显著抬高数额;
  • 重复计算:对开、环开的发票是否被双向累计;
  • 已补缴部分:案发前后补缴的税款,对损失认定与量刑的影响。

四、补缴税款的价值

涉税案件中,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补缴,往往能显著影响案件的处理方向,包括争取不起诉或适用缓刑。补缴的时间点越早,效果通常越明显,建议尽早与税务机关和办案机关沟通方案。

五、辩护的四个方向

行为性质

论证属有货代开、如实代开,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

数额核减

剔出真实交易部分,厘清税额口径,排除重复计算。

地位作用

在企业经营类案件中区分实际控制人与经办人员,争取从犯。

补缴与从宽

推动补缴税款,结合自首、认罪认罚争取减轻处罚或缓刑。

本文由上海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汪世龙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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