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且近几年有过调整,请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及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这是本罪辩护的核心问题之一。实践中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 情形 | 常见处理 |
|---|---|
| 无货虚开(没有真实交易而开票) | 通常认定构成犯罪,重点在数额与地位作用 |
| 有货代开(有真实交易,但由第三方开票) | 需结合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有无骗抵目的判断,存在不构成犯罪的空间 |
| 如实代开(金额、税额与真实交易一致) | 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 |
| 对开、环开(相互开票虚增业绩) | 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
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涉税案件中,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完成补缴,往往能显著影响案件的处理方向,包括争取不起诉或适用缓刑。补缴的时间点越早,效果通常越明显,建议尽早与税务机关和办案机关沟通方案。
论证属有货代开、如实代开,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
剔出真实交易部分,厘清税额口径,排除重复计算。
在企业经营类案件中区分实际控制人与经办人员,争取从犯。
推动补缴税款,结合自首、认罪认罚争取减轻处罚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