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案件几乎只靠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也正因为如此,客观证据的比对、时间地点的核查、陈述之间的矛盾,往往就是辩护的突破口。
以上为本所律师亲办案件,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与办案机关认定影响,不代表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律不允许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需要特别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本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即男性同样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同时,猥亵儿童是独立的一档,从重评价,且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 类型 | 法定刑 |
|---|---|
| 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基本型)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有其他恶劣情节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猥亵儿童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四种加重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强制」手段是否存在。本罪的基本型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核心是违背他人意志。如果没有暴力、胁迫,也没有其他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法,行为性质就需要重新评价。要重点审查:现场环境、是否存在第三方在场、双方此前的关系与交往过程、事后当事人的即时反应(是否立即报警、是否告知他人、有无通讯记录和监控)。
第二,主观意图与行为性质的界定。猥亵要求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侵害他人的性羞耻心。实务中大量争议来自「边缘行为」——如言语挑逗、偶然的身体接触、日常亲密举动、双方自愿的肢体接触。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猥亵,需要结合具体情境、部位、持续时间、方式和双方关系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言词证据的可靠性。这类案件客观证据往往有限,需要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受他人影响或由他人代为表达、陈述的细节是否与其他证据(监控、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行踪轨迹、就医记录)吻合、证人是否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供述是否存在诱供、指供情形,有无同步录音录像。对每一个时间节点、地点、细节逐一核对,往往能找到矛盾。
第一,尽早会见、固定有利事实。这类案件当事人通常处于羁押状态,情绪压力大,容易作出不准确的供述。律师应当第一时间会见,核实到案经过、讯问过程和陈述的自愿性。
第二,同步录音录像的核查。讯问过程依法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点核查录像是否完整、有无中断、笔录记载与录像内容是否一致。存在重大不一致的,相关供述的合法性可以提出质疑。
第三,社会危险性与取保候审。本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类型,只要能够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证据条件不具备,有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本所办理的吴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一案,即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后经进一步查明事实,案件被撤销。
此外要重视程序权利: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这也意味着程序上的每一点瑕疵都可能影响事实认定,需要逐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