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的数额,是「算」出来的,不是「查」出来的。同样的库存,按吊牌价算和按实际售价算,结论可能从不起诉直接跳到三年以上。这就是辩护要打的地方。
以上为本所律师亲办案件,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与办案机关认定影响,不代表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律不允许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主要看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种数:
| 情节 | 通常参考标准 | 法定刑 |
|---|---|---|
| 情节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商标时标准更低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商标时标准更低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具体标准以现行司法解释为准。同章节还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行为性质不同,罪名和量刑差别明显。
这类案件的数额认定存在大量可争之处,而且是能否争取不起诉的关键。
第一,是否属于「相同商标」。本罪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相同」与「近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只是近似、容易混淆,通常属于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应当通过商标法处理,而不是刑事追诉。标识的比对需要专业判断,必要时申请鉴定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商品类别的界定依据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以及商品的实际属性、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类别不同不构成本罪。
第三,当事人是否知情与实际角色。当事人是否明知为假冒商品、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仓储、运输、代发环节的参与者,决定罪名与责任范围。仅提供仓储、物流、代发服务且不明知的人员,应当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从犯认定。
本所办理的吴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即在侦查阶段通过厘清当事人在生产销售链条中的真实角色、论证社会危险性较低,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后续经进一步核查,公安机关对案件作出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