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罪的量刑几乎完全由「条数」决定,而条数恰恰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重复数据、无效数据、已公开数据、不特定化处理后的数据,能不能计入,直接决定刑期是三年以下还是七年以下。
以上为本所律师亲办案件,当事人信息已脱敏处理。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与办案机关认定影响,不代表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律不允许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看信息类型与条数、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和造成的后果。
| 信息类型 | 通常掌握的数量参考 |
|---|---|
| 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 认定门槛最低 |
| 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 门槛居中 |
| 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 门槛最高 |
具体条数标准以现行司法解释为准。三类信息之所以区分,是因为敏感程度和一旦泄露造成的危害不同,这是辩护中非常重要的抓手。
这类案件的卷宗往往附有成千上万条数据的清单,看似铁证如山,但在技术上有大量可争空间。
对每一个数据包都应当单独审查并形成书面异议,不能接受笼统的汇总数字。
涉数据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是在正常业务中接触和处理数据,主观恶性与职业「数据贩子」有明显区别,这一点应当充分论证。
第一,用途合法。信息是否用于合法经营、正常业务往来、风险评估、客户服务等正当用途,还是用于电信诈骗、精准推销、恶意催收等违法活动。用途直接影响处罚力度,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第二,是否取得同意。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个人同意或符合其他合法性基础的处理行为不构成违法。授权链条、用户协议、授权记录应予核查。
第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本罪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行为是否实际违反了相应层级的规范,需要逐条对应,不能仅凭搜集数据的事实入罪。
此外,如果是单位行为、员工执行公司指令、当事人仅系具体操作人员而非决策者,应当围绕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主从犯关系展开辩护,争取减轻处理。